人民警察警衔等级与肩章标志

我国的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,包括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、国安机关的人民警察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警察、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警察,他们的警衔分为五等十三级,职务等级(行政职务)编制警衔(警衔级别)对应如下:

第一等,总警监、副总警监:

1、总警监仅授予2位部级正职,即公安与国安两个部门的部长;

2、副总警监授予部级副职。

第二等,警监:

3、一级警监,仅授予正厅级,也是监狱警察、司法警察的最高警衔;

4、二级警监,授予资历较浅的正厅级和资深的副厅级;

5、三级警监,授予资历较浅的副厅级和资深的正处级。

第三等,警督:

6、一级警督,可授予正处、副处、正科;

7、二级警督,可授予正处、副处、正科、副科;

8、三级警督,可授予副处、正科、副科、一级科员。

第四等,警司:分为一级警司、二级警司、三级警司。

第五等,警员:分为一级警员、二级警员。

见习警员:2道弯杠;警校学员:1道弯杠。